為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[2015]27號),進一步明確取消《烯烴和芳烴生產中小企業(yè)退稅資格》審批項目的相關管理問題,我局特制定并發(fā)布本新聞稿。
在新聞稿中,對用于制造烯烴和芳烴產品的碳氫化合物和燃料油享受退(免)稅的外國投資者的退(免)稅資格從事前審批改為事后備案。一、納稅人首次申請退稅時,應在1月的納稅申報月內向負責人申報資質備案等納稅申報的全部信息
稅務
行政機關備案;二、如果資質備案事項發(fā)生變化,納稅人應在30日內按時向負責人提出
稅務
行政機關還辦理備案事項變更手續(xù);第三,在本新聞稿發(fā)布前,納稅人已經獲得退(免)稅
消費稅
資質,不需要重新辦資質備案手續(xù)。